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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驾驶证实习期规定
时间:2013-1-28 信息来源:平安学车网 作者:管理员

(一)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。
  新取得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驾驶证的,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、交通安全文明驾驶、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,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。
  (二)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,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。
  (三)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、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;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。
 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,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其中,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,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。
  (四)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  (五)持有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,实习期限延长一年。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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